近日,丁青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纠纷案件,在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同时,圆满化解了当事人双方的矛盾。
原告仁某诉称,在年原告仁某嫁入被告索某家,期间生育两个小孩,其中一个已经夭折。年开始,被告索某在外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,并长期不呆在家里,也拒绝和原告仁某领取结婚证。无奈之下原告仁某诉至法院,请求依法判令小孩嘎某的监护权和抚养费。
案件承办法官立即与原告仁某和被告索某取得联系,了解详细的案情后,得知原告仁某与被告索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但是双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,彼此间尚存在一定的感情。通过沟通与耐心释法明理,小孩嘎某由原告仁某抚养,并由被告索某分期抚养费直至小孩嘎某年满十八周岁。该起纠纷以最小的司法成本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,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。
来源:丁青县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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